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上午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按照規范要求處置工業固體廢物。
以上事實有:
1.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檢查(勘驗)附圖1份。
2.詢問筆錄(2022年6月17日,朱保建)證明廢棄礦山業主對現場情況、倒渣情況敘述、說明。
3.詢問筆錄(2022年6月17日,林順財)證明林順財對現場情況、倒渣情況敘述、說明。
4.詢問筆錄(2022年9月15日,林信雨)證明林信雨對現場情況、倒渣情況敘述、說明。
5.詢問筆錄(2022年9月15日,孫周建)證明企業對現場情況、泥渣處置情況敘述、說明。
6.現場照片4張(2022年6月17日)說明案發當天廢棄礦山礦坑現場情況。
7.企業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復印件1份(福建中卓砂石有限公司),企業項目審批意見1份,孫周建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朱保建、林順財、林信雨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檢查人身份合法性。
8.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復印件3份(尤榮杰、鄭文輝、邱浩),證明執法人員身份合法性。
9.福建中卓砂石有限公司與朱保建、林信雨銀行及微信轉賬記錄截圖。
10.福建中卓砂石有限公司與福建均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壓濾板泥土回收協議,證明企業泥渣處置情況。
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以《福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榕(羅)環罰告﹝2022﹞9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放棄此權利。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九款的規定。根據《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2021年修訂版)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肆萬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銀行羅源支行
戶 名: 中國銀行羅源支行
賬 號:94738535****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福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