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123MA355H4R76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羅源縣洪洋鄉皇萬村皇萬街78號
法定代表人:余裕灶
我局于 2022年 3月1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配套建設活性炭吸附設施及15米高排氣筒即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
1、2022年3月16日,福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檢查(勘察)附圖1張、現場照片4張(證明你單位未配套建設活性炭吸附及排氣筒等環保設施即投入生產);
2、2022年3月17日,福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制作的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余裕灶詢問筆錄(證明你單位未配套建設活性炭吸附及排氣筒等環保設施即投入生產);
3、2022年3月17日,余裕灶提供的你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余裕灶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單位工商注冊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2年3月17日,余裕灶提供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意見(證明你單位年產3000噸塑料單絲項目環評為報告表,且生產線需配套活性炭吸附設施及15米高排氣筒);
5、2022年3月17日,余裕灶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證明你單位需配套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廢氣治理工藝為吸附法);
6、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5份(證明執法人員身份信息)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0日以《福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榕(羅)環罰告﹝2022﹞6-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2021年修訂版)的自由裁量基準,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 對你單位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貳萬貳仟玖佰元整 ;
2. 對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余裕灶處罰款人民幣伍萬肆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銀行羅源支行
戶 名:中國銀行羅源支行
賬 號:94738535****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福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6月21日